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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四)预期产出的标志性重大成果,对行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咨询专家按项目申报的专业和范围及所需条件,从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抽选。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对项目的可行性、执行状况、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二)咨询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应客观、公正、负责,同时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将项目启动会的会议纪要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且自启动之日起,每半年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每年12月30日前,必须报送重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提前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待批准后执行。
  (一)调整研究内容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延长研究时间;
  (三)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撤消或终止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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