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进一步总结近年来我市开展自谋职业的工作经验,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断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要组织专门的就业推荐会,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机会。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我市继续实行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奖励办法。对原十城区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实际办理时间给予奖励。标准为:2009年6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每人奖励4000元;2009年8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每人奖励2000元;2009年9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按原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领取补助金,不享受奖励。安排就业后在规定时间内放弃安置的退役士兵,按原补助标准的一半领取补助金。奖励金的筹集按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渠道落实。
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及原江浦县、原六合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和操作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补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四、坚持依法安置,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要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维护退役士兵就业的合法权益。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一年以内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具法定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得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发不出工资的单位,更不能分配后就下岗。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