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精神,坚决反对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根据《
兵役法》和《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绝交纳罚款、拒绝支付有偿转移资金的,依照《
兵役法》和《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维护安置政策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在坚持完成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严格有偿转移的报批手续,确保有偿转移金按时足额缴纳。要加强有偿转移金的管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行公开双向选择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就业。要优先推荐转业士官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就业。
三、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自谋职业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是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拥军爱民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科学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各区县既定的培训目标。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采取校企合作和推荐就业的办法促进培训后退役士兵的就业。要将培训与推荐就业、安排就业结合起来,优先推荐、安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就业。要加强教学、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培训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