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阻挠、抗拒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劳动保障局负责,市总工会、工商局、民政局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依托刑侦综合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录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信息。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全市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任务分解: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救助服务专用电话热线,对社会公开,要指定相应应急救助机构,确保被拐妇女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安置。(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教育局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卫生局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县(市)区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市司法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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