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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等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等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9〕8号)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为了使个人账户资金发挥更大作用,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在定点医院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二、放开乙类药品的部分限制

  为了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备注栏中限序贯治疗、限二线用药、限工伤保险、※提高个人自付比例以外的用药适应症限制和门诊用药限制放开。

  1、放开后的原门诊用药限制品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付8%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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