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八)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
(九) 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项目负责人成立验收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第八条 验收内容和程序
(一) 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验收;
(二)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确认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状况;
(三) 验收组应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 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进行检查,确定建设工程观感质量等级;
(五)验收组应对建设工程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的竣工验收组织、内容、程序进行监督,确认验收组对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观感质量及实体质量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