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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7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 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一) 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 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

  (三)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

  (四)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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