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加强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经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跟踪评价。在实施阶段,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等方式,对重大项目动态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在验收阶段,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组或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和方法,对申请验收项目实施期内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得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科技计划设置,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绩效评价结果是省科技厅确定以后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与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同为不诚信行为,省科技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视同项目目标没有达到。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和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