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指标,包括资金投入指标与资金使用指标。资金投入指标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其他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支出与预算的相符性、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四)管理指标,包括项目管理指标与财务管理指标。项目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财务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涉及到设备购置的项目,还应设置资产管理指标,评价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影响指标,包括项目示范和扩散效应指标,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指标,其他影响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应根据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类项目的目标和特点,分类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组织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与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和项目实施管理相结合,并充分吸纳前期项目管理工作的结论。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评价准备
省科技厅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计划(专项),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成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专业评估人员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组,选取计划(专项)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项目单位自评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检查和核实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基础数据核实工作。
(四)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组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项目评价结果,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审定。
(五)评价总结
绩效评价工作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省科技厅将评价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组综合分析计划(专项)中各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对各计划(专项)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计划(专项)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撰写计划(专项)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