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审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
(五)审定绩效评价报告;
(六)研究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
(二)按要求如实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三)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四)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绩效评价,报送相关材料;
(三)督促落实绩效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受托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 按照省科技厅委托要求和有关规定,并依据科学的方法,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 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资金评价和项目管理评价。
(一)项目目标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效益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三)项目资金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等。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一)目标指标,包括目标的合理性指标、项目完成程度指标。
(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对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和对生态无直接影响的科技计划可不选用,具体评价指标应根据不同科技计划类别的特点分别设置下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