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09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苏社基〔2009〕7号)
各有关参保人员: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苏劳社险〔2009〕9号文件明确的2009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现将2009结算年度(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我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结算年度,我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1650元为起点,确定18个档次,最高9000元。按照20%的缴费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月应缴金额最低330元,最高1800元(详见附表)。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据此自主选择确定当月及以后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档次。
二、2009结算年度,我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100元,按11%的比例(含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计算,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合计月应缴金额126元。
三、上述缴费标准从2009年3月26日起执行。已在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自动调整,其中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按本人在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调整;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不作调整,仍为126元。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4月份起,一律按新标准缴费,每月扣缴截止日仍为25日。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变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于每月28日至次月17日期间向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五、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在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附件:2009结算年度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览表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2009结算年度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