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和《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苏劳社就管[2009]6号)执行。
六、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灵活就业人员、创业培训合格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促办)确定后于每年3月份公布。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市就管中心、市职培中心等审核部门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经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参保数据比对无误后确认享受资格。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招用人员社保关系不在申请单位的,须办妥参保缴费或人员转入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
八、单位或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从核定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至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停缴社会保险费之月或规定期限到达之月止。单位或个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凡属上述第一、三条规定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九、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每月初,市就促办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根据申请社保补贴人员情况及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实际到帐情况,生成上月各类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结算表和明细表,审核汇总后上传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将资金划拨至市就管中心,由市就管中心具体负责拨付。其中各类用人单位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灵活就业个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其在江苏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储蓄存折户。
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应予以记载。
十一、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可按照《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重新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9号)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返还本单位为“协保”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