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9]12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规范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各类用人单位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当月25日前,携本企业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当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材料,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
3.对2008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其中原口径上的各类用人单位(除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以外),其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从2009年起按本办法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