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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意见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意见
(苏劳社医[2009]4号)


市各定点医院,市社保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住院医疗费用适度增长,建立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现对《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4]19号)提出以下完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4]19号)第四条<结算办法>的第1点中“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结付90%,其余10%待年终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调整为“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结付95%,其余5%待年终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
  二、《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苏劳社医[2004]19号)第四条<结算办法>的第2点中“(1)超过结算控制指标4%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80%;(2)超过结算控制指标4%以上、8%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60%;(3)超过结算控制指标8%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结付。”调整为“超过结算控制指标6%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50%;超过结算控制指标6%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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