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确认后,在《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表》和《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⒉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审核。
⑴受理确认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确认申报材料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并对人员信息做确认审核登记;
⑵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报审核确认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岗位用工补贴汇总表上传至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⑶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信息系统”对岗位用工补贴审核确认后上报市财政局。
四、岗位用工补贴的发放
(一)市财政局对岗位用工补贴核定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拨付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应携收款收据及时到受理确认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岗位用工补贴的转帐手续。
(三)个人享受岗位用工补贴政策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予以记载,注明政策享受起止时间。
五、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增减变动预申报;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发放岗位用工补贴。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手续的,不予发放岗位用工补贴。
(三)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不再重复享受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岗位用工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⒈《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表》(略)
⒉《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表》(略)
⒊《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花名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