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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

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
(苏劳社就管[2009]15号)


  为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精神,对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岗位用工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期限
  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经确认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申报、审核
  (一)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
  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应在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预申报手续,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附复印件);
  ⒉《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二)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
  用人单位于2010年1月办理正式确认申报手续,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附复印件);
  ⒉《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⒊企业社保费结算表;
  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复印件);
  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审核。
  ⒈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审核。
  ⑴受理预申报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将相关信息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对人员信息做预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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