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资助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具体的资助金发放办法,确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助学工作。要逐月将政府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资助金。
(五)试点工作总结。
试点工作结束时,各试点县(区)、学校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或调整的意见、建议,由教育局、财政局于2009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也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高度重视试点县(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区普通高中资助制度,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四、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有关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从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把试点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要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试点工作所需政府资助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各试点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和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资助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资助金安排使用、资助对象界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和各试点县(区)教育部门要设立、公布有关投诉、咨询电话,确保学校、学生及家长的相关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有关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宣传,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