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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范围。
  试点范围为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
  (二)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试点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中模范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且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学生以及孤儿、残疾学生。
  (三)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750元,按10个月逐月发放。
  2.试点县(区)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政府资助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试点的各公办普通高中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收、免收,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等资助制度。
  三、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试点县(区)进行工作安排。
  各试点县(区)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试点工作安排和部署,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做好受助学生申请、初审、材料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二)申请与评审。
  政府资助金实行申报审核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请与审核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工作安排,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严格核实学生申请表(见附件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残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政府资助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及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同级教育部门。
  (三)审核审批。
  1.各试点县(区)教育部门要对各公办普通高中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人数,填报试点县(区)公办普通高中政府资助金统计表(见附件3),由本级财政审核同意后,于2009年3月10日前联合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2.自治区教育厅对各试点县(区)上报的受助学生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9年3月15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2009年4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向各试点县(区)财政局划拨政府资助金。
  (四)政府资助金管理与发放。
  1.各试点县(区)要在自治区财政厅划拨的政府资助金到位后1个月内,将政府资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教育部门和公办普通高中要建立学生受助专门档案,并将受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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