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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5号 2009年2月16日)


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和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区监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完善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和谐宁夏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春季学期在部分县(区)开展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覆盖了初中和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初步形成了涵盖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三个层次的资助体系,有效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促进了教育公平。
  但是,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方面,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资助覆盖面窄、资助项目少和资助对象选择范围、受助程度不均衡等突出问题。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初步统计,我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30%左右,这些学生大多学习成绩较为优秀、思想品德良好、发展潜力较大。加快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长效稳定的资助保障政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既是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既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有效手段。开展试点工作,可为我区全面建立这一制度探索路子、总结经验、创造条件,有关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把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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