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属见习基地因学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见习月出勤率低于90%等因素而经教育无效提出中止见习的,见习基地应填写《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并盖章确认,说明见习中止的原因,并经见习学员本人签字确认,一周内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中止见习的见习学员,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学员家长。
2.凡属见习学员提出中止见习的,须由见习学员本人向见习基地提出申请,并填写《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见习学员、学员家长签字确认,见习基地签字盖章。见习基地应在一周内把《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职业见习中止申请表》后,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做好记录,并报送一份至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延长见习期。
1.凡见习期满且需延长见习时间的,见习学员应提前两周向见习基地提出申请,填写《职业见习延长申请表》,说明延长见习理由。
2.见习基地在《职业见习延长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见习学员延长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地并告知理由;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在《职业见习延长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报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
4.见习延长日期从原见习期满日起计算。
六、见习学员生活费、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2009年的补贴标准暂定为425元/月。
(二)商业保险补贴:由政府按自然月每月统一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如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可根据《商业保险协议》进行理赔。
(三)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申领。
1.见习学员当月参加见习,次月申领生活费。
2.见习学员见习当月出勤率不得低于90%,低于90%的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
3.对见习中止的学员,见习当月出勤满15天以上,按全额生活费标准申领;见习当月出勤不满15天不予享受生活费补贴。
(四)带教老师带教费根据见习基地实际吸纳的见习学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实行见习基地先行支付后政府补贴的原则。
见习基地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送上月《见习学员生活费、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申请表》、《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花名册》、《职业见习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花名册》和上月经学员和带教老师签字领取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的发放明细单,同时携带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办结上月两项补贴的转帐手续;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审核确认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专户,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将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划转至见习基地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