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见习的青年可根据公布的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填写《青年职业见习报名表》,参加与见习基地的洽谈面试,实行双向选择。
2.申请见习青年,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须参加见习基地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在见习期间所享受的待遇、承担的责任、见习期限等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岗位安全教育内容;经测试合格的,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可成为正式的见习学员。《见习协议书》签订的起始日期按照自然月的1号起。
3.《见习协议书》须经见习基地盖章、见习学员和学员家长签字确认,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盖章鉴证,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后,方可为有效协议。
《见习协议书》一式四份,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将其中一份交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并将《青年职业见习报名表》回执、学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集中保管。
见习结束后,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学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培训记载栏中对参加见习的单位、见习起止日期做记载并盖章,发还本人。见习学员本人持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见习结束登记。
四、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一般为3-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延长,见习期限包括延长期在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见习结束、中止和延长
(一)见习结束。
1.见习学员应提前5天向见习基地递交《见习小结》。
2.见习基地在收到见习学员《见习小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对学员的见习效果作出准确、客观地评价,在《职业见习学员个人小结及职业见习意见书》签署见习结业意见;见习基地在学员见习结束时,出具《见习结业通知书》交由学员本人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到。
见习基地将《职业见习学员个人小结及职业见习意见书》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后,填制《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报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在《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上加盖钢印。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见习结业学员本人。
(二)见习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