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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操作办法

  见习基地必须对每期的见习岗位列出计划,制定带教计划,做好见习学员的日常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情况和学员想法,以便及时调整学员的带教进度,确保见习过程的管理规范和效率。
  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带教老师。技术性岗位(如:机加工类)原则上不超过三名见习学员配备一名带教老师,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五名见习学员配备一名带教老师。
  见习基地负责做好见习学员见习期内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带教计划和配备带教老师,以及有效实施见习计划。并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企业文化,制定适合的见习规章制度,建立见习工作台账。
  (三)变更管理。
  凡属生产经营地点变更而导致见习学员见习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见习基地应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变更,并报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见习基地因生产经营状况、场地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见习岗位、减少见习岗位、更改见习岗位或调整见习期限的,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调整条件的,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并报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检查评估。
  为保证见习基地运作质量,及时追踪见习基地的最新情况,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定期组织对所有见习基地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见习环境、劳动强度、见习岗位设置的合理性,能否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情况,带教老师的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实训效果,见习学员评价等。对于检查不达标的见习基地,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三、见习对象、见习申请和见习应聘
  (一)见习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经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市登记失业青年。
  (二)见习申请。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青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名,填写《青年职业见习申请表》申请参加职业见习。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符合参加见习条件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三)见习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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