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操作办法
(苏劳社就管[2009]17号)
为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切实有效地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根据《关于开展青年见习工作的试行意见》(苏劳社就【2009】9号精神,对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见习基地的认定
(一)凡属《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目录的行(产)业,且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见习岗位设置、见习计划制定合理,并能持续提供10人以上见习岗位的各类单位,均可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被列入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不能申报见习基地。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或可引导青年创业;
2.所提供岗位属于人力资源市场较为紧缺的工种或具有就业潜力;
3.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
(二)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见习基地。
1.申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为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行业协会。
3.所提供见习岗位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如存在劳动环境过于恶劣,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岗位知识技术含量过低等情况)。
4.最近三年有经公开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
(三)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确认。
1.凡符合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须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申请“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有关情况简介及见习岗位描述》等材料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填写《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受理单位职业见习基地申请后,应对申报单位的工作环境、提供的见习工作岗位、见习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并在《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市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青年见习条件的见习基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授予《苏州市青年见习基地》铜牌。
二、见习基地的管理
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所辖见习基地的管理、指导和评估工作。
(一)信息发布。
见习基地所提供的见习岗位信息,都必须严格遵守《见习岗位招聘信息发布规范》的要求。经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统一在“苏州劳动保障网”公布。
(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