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 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1、 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 国债投资明细表;3、 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 | 自行申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1、投资协议;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 自行申报 |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1、投资协议;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 自行申报 |
非营利组织收入 |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 | 备案管理 |
二、所得减免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 1、产品品目明细表;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 | 备案管理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 | 备案管理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项目的具体条件、范围,待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公布) | 备案管理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1、技术交易合同申请认定表; 2、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3、技术贸易证书复印件;4、技术转让收入的核算情况;5、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 备案管理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 | 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2、售付汇凭证;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税〔2008〕 130号 | 备案管理 |
三、优惠税率 | 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 1、预缴申报时,根据上年度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2、年度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税函〔2008〕251号;苏地税函〔2008〕118号 | 自行申报 |
高新技术企业 |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 认定后备案管理 |
四、加计扣除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按照苏地税发〔2009〕6号文件第19条、21条、22条、25条的要求,提供相关附报资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 〔2008〕116号;苏地税发〔2009〕6号 | 备案管理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1、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2、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5、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6、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 备案管理 |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 |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通知书;2、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5、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6、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劳动部门确认的企业职工花名册;8、投资额逐年结转抵扣明细表;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 已在省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报经省发改、财政、税务优惠备案确认。 |
六、加速折旧 |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 1、符合技术进步的,提供相关证明;2、符合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中介机构证明;3、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4、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册;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 | 备案管理 |
七、减计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苏财税〔2008〕37号 | 备案管理 |
八、税额抵免 |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 1、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5、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的明细表;6、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企业所得税法》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 备案管理 |
九、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注:此前经认定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自获利年度起,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 1、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企业年检合格证;2、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国家相关文件;4、获利年度说明;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6、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凭据;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 备案管理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2、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3、获利年度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 备案管理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项目认定、备案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 备案管理 |
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项目认定、备案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 备案管理 |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2、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各项收入明细;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 备案管理 |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表;3、投资份额证明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 备案管理 |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 备案管理 |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财政拨付储备经费文件;3、财政补贴收入入账凭证;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税〔2008〕110号 | 备案管理 |
对南京、苏州、无锡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税前扣除 |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属区域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牵头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 国办函〔2009〕9号 | 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