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属延续原税法规定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总局、省局新的管理办法已下发,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政策明确过渡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到优惠期满。对以前年度已经履行过审批程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审批事项,不再重复审批,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备案管理;对2008年新发生的,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原实行一次性审批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纳入备案管理。
五、关于备案时限和备案资料的规定
(一)备案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要在规定时间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收优惠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可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2008年度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二)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附件1-1)。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其他各类备案资料详见本通知附件2。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六、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而自行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企业所得税优惠是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核实税基,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税收优惠、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可通过网站、报刊、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地要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税收优惠统计与台帐管理制度。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1-2:《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1-3:《补正资料告知书》
1-4:《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2: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二)执行到期优惠附报资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略)
附件1-1: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 编号: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注册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税种及报备事项名称 | |
预计金额 | |
报备事项情况说明 | (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可附页) |
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