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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深入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整治。治理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的不在指定的场地、路线训练,训练中不按照操作规程教学,训练中教练员饮酒、脱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制度,完善驾驶员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开展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完善黑名单制度和从业驾驶员淘汰机制。

  (六)深入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从《二级维护合格证》的管理入手,加强《二级维护合格证》发放、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清理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顿,整顿不合格的撤销企业经营许可。

  五、工作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五查并举”的工作方式进行,即: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区县(自治县)复查、行业部门抽查、市政府督查。

  企业自查。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等要求逐项、全面进行自查,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情况和隐患情况要同时报送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层层部署,宣传动员,制订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乡镇(街道)普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情况进行逐项排查,排查面要达到100%。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拉出表格,列出清单,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复查。要在企业自查和乡镇(街道)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复查,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街道)、企业要督促整改、严管重罚,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落实“五定”措施限期整治,并逐个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市属道路运输企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区县(自治县)复查面要达到50%以上。

  行业部门抽查。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运管局、市市政委、市农委、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组织八个道路交通安全抽查组(详见附件),采取联合检查和明察暗访的方式,从2009年4月起每月开展一次督查。重点检查今年以来发生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客运车辆群伤事故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区县(自治县);检查面要达到100%;检查内容为区县(自治县)规模以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未整改的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列入“黑名单”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近五年发生3人及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发现重大隐患,要督促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并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各督查组检查每个区县(自治县)时间不得少于2天,检查的事项必须全覆盖,形成的检查报告必须全面、客观、真实。检查报告要及时报市政府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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