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乡镇(街道)、村(居)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六位一体”、“七位一体”综治力量。每个乡镇(街道)每天安排1―2个检查组上路,加强乡村道路管控,制止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每天要保持2/3的警力上路,投入所有测速、酒精检测仪和其他执法装备,确保所辖区域国、省道和交通流量较大的县道见警车、见民警。加强国、省道包括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整治,继续保持从2009年2月20日全国开展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对路面管控的高压态势。要在每条国、省道设立1―2个固定或流动交通安全检查站,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剧毒品运输车辆逐车检查、登记,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针对客运车辆出站后便超载的现象,要确切掌握各客运站客流高峰时段和站外上客的主要时段和路段,安排警力加大查处力度。交通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上路,严肃查处道路交通营运违法、违规行为。客运企业安排人员上路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三)深入开展客运安全整治。交通部门要加强客运场站安全监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制度;落实“三品”查堵工作;完善站场内监控及消防设施。加强包车管理,规范企业包车行为;加大校车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管理制度,近3年有重大以上负有同等(含同等)事故责任、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1年内2次超员20%以上或1次超员50%以上以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结的驾驶人一律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从事营运;运输企业要认真审核客运驾驶人准驾记录,不得使用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未经运输企业同意,禁止驾驶员擅自换车、顶班。
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农村非法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站点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委托执法机制,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安全、秩序、站场、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监管作用。严肃查处各类客运车辆违法行为,在整治期间,对责任人员和运输单位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理。
(四)深入开展危化品运输安全整治。清理危化品货运企业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顿,整顿不合格的撤销企业经营许可。清理运输车辆,检查车辆年审情况、车辆检测及审验情况、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监控设备安装及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顿,整顿不合格的撤销车辆经营许可。清理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加大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严禁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化品货物运输。规范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危化品货物运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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