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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本级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本级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徐劳社就管〔2009〕7号、徐财社〔2009〕9号)


各县(市)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区失业保险计发办法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二、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再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变动。

  三、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办法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凡2009年3月31日前已经核定过失业保险金标准并继续享受的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每月530元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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