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统称“一书一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应急咨询服务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单位应在“一书一签”上标注本单位的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号码。
不具备设立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与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或省登记办公室签订应急咨询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协议经生产单位、应急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后,生产单位方可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上标注应急服务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四章 登记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的登记内容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条 登记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报送的材料
(一)生产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2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