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有效开展,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GB13690-92)判定属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分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