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要针对当前开展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实际,结合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加强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矿山、冶金、石油、石化、建筑、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领域)以及矿山开采、化工、冶炼、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企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工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四、 大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职工参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竞赛。通过这些活动和竞赛,大力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
五、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并严格遵守“三同时”规定;要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配备营救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营救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