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徐国土通[2009]11号)
因新建徐州市儿童乐园(儿童福利院)项目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收回大概位置为三环南路以北、金山花园小区、茶棚居委会果园以南、徐州市社会福利院以东(具体位置见规划用地许可证附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范围内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建设单位代为收回,建设单位按照拆迁政策予以安置补偿后,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逾期不交,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