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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考评标准,总分为110分,机构资格和素质40分,市场经营行为35分,社会信誉25分,附加增设奖励10分,并设定考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设定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94-80分为良好,79-65分为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估价机构自身经营与管理,应与时俱进,增强科学创新能力,为提升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实力,适应房地产市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的政策研究,为振兴龙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估价机构的社会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倡导横向联合,不受地域限制的战略,做大做强我省房地产估价企业。凡在省内跨行政区域承揽任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增设机构评价附加指标奖10分。
  第二十四条 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均为不合格。
  (一)凡违反《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估价报告中编造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五)估价机构违规操作造成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经鉴定确认属实的;
  (六)年度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估价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估价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评价优秀的估价机构在参加招投标资格预审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二)对信用评价良好的估价机构重点扶持;
  (三)对信用评价合格的估价机构加强监管;
  (四)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估价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给予估价机构降级或末位淘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对每年评价结果进行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动态管理、招标投标、创先评优的依据,计入估价机构电子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估价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市(地)、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的估价项目成果进行备案,并对估价机构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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