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
(黑建房[2009]8号)


各市(地)建设、房产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和推进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我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市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51-53632262
  联 系 人:徐敬

  附件:
  1、《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2、《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考评标准》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房地产估价机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对估价机构的资格和人员素质、市场经营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机构内部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应当接受省、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中省直单位、外阜进驻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参加所在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省森工、农垦系统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参加省森工、农垦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行业管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评价程序及应具备条件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由估价机构所在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暂定资质估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及申请转正的,报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等级评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正手续。
  第七条 每年定于3月15日至5月15日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