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就办发〔200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同时废止。
表1: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职业类别
| 职业(工种)
| 培训补贴
|
标准(元)
|
A类
| 餐饮服务人员
|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
| 1200
|
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制造人员
|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金属热处理工 、刨插工、焊工*
|
通信、电力
| 线务员
|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6))
|
铁、公(道)路运输机车驾驶员
| 汽车驾驶员
|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
B类
| 检验、计量人员
|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
| 1000
|
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
|
工程施工人员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
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人员
|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 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
|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 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
|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 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
|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
电力(机械)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 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工*
|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漆器镶嵌工、景泰蓝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工艺编结工
|
C类
|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场所服务人员
| 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插花员、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康乐服务员
| 800
|
公路、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
| 汽车运输调度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机车乘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