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表1)。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
(四)就业证明表(表5)。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表7);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