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项目自验、竣工初验与竣工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2008)执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初验,并编写竣工初验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级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抽验;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当地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质量监督及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审定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自验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实施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对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决定和建议;
(四)审定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三条 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实施完成以后,县级水库移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是否按规划完成;
(二)项目实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项目是否严格管理,手续是否齐全;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划要求;
(六)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第七章 监督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项目管理,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农垦系统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办公室主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