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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招标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使用结余资金时,项目法人须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按工程进度拨款,分次拨款的总额应不超过工程款总额的90%。开工时,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程建设开工申请审批表》可预付不超过工程款20%的预付款。
  办理工程进度款时项目法人应提交下列资金申请文件:监理单位签章的工程进度表和当地水库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对申请文件审核无误后予以拨付。竣工后,在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和竣工验收表后,财政部门拨付10%的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补助类项目,项目法人的申请资金文件应附合同、当地水库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首次拨付项目款总额的50%。竣工后,在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和竣工验收表后,财政部门拨付50%的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项目法人应委托当地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年度计划下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有关行业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单项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型依据相应的行业规程进行;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可参考规程适当简化,编写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组)报送审查的文件及资料: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二)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
  (三)施工文件材料;
  (四)监理文件材料;
  (五)工艺、设备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七)财务管理文件材料;
  (八)历次验收文件材料。
  工程竣工档案整编及管理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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