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按原计划报批程序报批,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编报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投资计划时,应报送计划编制说明、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与项目有关资料。
第四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凡年度计划下达的项目,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所在移民村(组)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后期扶持项目顺利进行。要在涉及到的移民村组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建设内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资。公示工作形成的有关资料,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移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在概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单项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主要部门参与招标活动;确有特殊原因的,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畜牧养殖、农资购置和农村沼气等生产补助性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若涉及大宗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活动开始15日前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提交《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招标申请》,在正式答复或批准前,招标人不得擅自进行与招标有关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水利厅监察室应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后,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到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办理开工申请审批手续,办理工程开工申请应填报《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程建设开工申请审批表》,交验附有施工预算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决算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