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26号 2009年2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水利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宁政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区移民后期扶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排的后期扶持项目。
第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建设实施和组织验收等工作,对后期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批复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参与项目的审查、检查和验收。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利厅下达的项目计划,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查、批复单项投资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建设方案。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施效果评估、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建设项目。生产项目应选择具有可持续发展,农业增产,移民增收,经济快速发展的项目;生活项目应选择移民急需解决的灌溉、饮水、行路、上学、就医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建设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