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积极稳妥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
《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教委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好
《实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入学秩序行为
严格按照《
义务教育法》和
《实施办法》规定,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为此,市教委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五不准”的规定,即: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入学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六个不得”的规定,即: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规定,即: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入学,独立颁发学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