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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考核的程序。
  (一)自查自评。年中(7月5日)、年底(次年1月15日)被考核单位要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按时报送自治区考核办和目标责任牵头单位。
  (二)考核认定。由牵头单位分别对各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认定,并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1月20日前报自治区考核办。
  (三)考核评审。自治区考核办召集政府效能目标责任制管理单位对所有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四)现场考核。自治区派出现场考核组,分别对各组的评审结果进行考核确认。
  (五)考核审定。各考核组将考核结果送自治区考核办,由考核办汇总后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坚持有奖有罚。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处罚采取扣除奖金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十三条 年终各部门的考核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为95分(含)以上、85分(含)— 95分、75分(含)— 85分、75分以下,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
  (一)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自治区政府通报表扬;在确定的“优秀”部门中,按2:3:5的比例确定本组一二三等奖。对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额度,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二)凡效能目标考核“较差”的单位,自治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奖金。奖金扣发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自治区考核办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对考核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单位考评等级,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每年由自治区考核办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考核工作细则,并经自治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考核办负责解释。原《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宁政发[2008]21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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