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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评方法

  第四条 规范、整合各类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现行的各类目标责任考核全部纳入本办法,设立统一的考核体系,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效能考核。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各单位按照自己的职能,提出目标任务,送自治区考核办,考核办会同牵头单位等部门初审后,报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自治区主席审定后,统一下达。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目标。
  (一)职能目标65分。主要考核各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部署的主要工作和提出的工作要求,自身职能职责情况及当年度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自治区公安、交通、煤炭、建设等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部门,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责任指标,纳入职能目标。
  (二)共性目标25分。主要考核依法行政与政务信息公开、廉政建设与政风行风、机构编制管理以及政令畅通目标(政务督查、应急管理、公文办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会议纪律和“窗口”及便民服务目标)。
  (三)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10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分值各为5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收集法定依据,对年度目标集中考核、领导评价和基层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法定依据包括各类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监测报表、政风行风测评、巡视暗访等报告;集中考核主要以现场考核、民主评议、实地抽查、信息搜集、网络跟踪等方式为主。
  第八条 考评分为单项考评和集体考评两类。
  (一)职能目标实行分类考评。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政府研究室3个目标责任牵头单位组织考核。
  (二)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实行单项考评。
  1.依法行政与政务信息公开目标(4分),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考核。
  2.廉政建设目标(3分),由自治区监察厅考核。
  3.政风行风评议(3分),由自治区纠风办和效能办考核。
  4.机构编制管理(2分),由自治区编办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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