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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21号 2009年2月12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政令畅通的政府效能建设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政府所属直属机关单位实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将可量化的目标任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不能量化的提出具体的定性要求。
  (三)综合评定、注重公认。自治区政府领导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当年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 目标管理体系。
  (一)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办)承担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汇总、申报等工作。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为自治区政府办事机构及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和各高等院校不列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二)为增强考核的可比性,对自治区政府办事机构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考核(分类名单附后)。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政府研究室分别为以上三类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牵头单位,负责本组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核、年度考核初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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