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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331号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各有关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自考助学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备案方法,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收费行为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12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考助学收费备案时间。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自考助学收费标准,并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报有关部门备案。民办高校报省发改委(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备案;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报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和教育局备案,并同时抄报省发改委(物价局)和省教育厅。
  二、省、设区市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统一公布各民办高校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的收费标准。各校自考助学收费标准经备案同意后,应保持至少一年的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并要注意新老学生收费标准之间的衔接。当年收费标准未经备案,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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