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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商务厅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四)在促进宁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中,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新设立的从事外包技术培训的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
  对引进的服务外包高层次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在子女上学、住房、社保和医保等方面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六)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国外高级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世界500强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企业,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招商引资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七)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外知名的服务外包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对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免征契税和房产税3年;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八)对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并通过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累计扶持10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
  (九)对当年获得成熟度模型CMM/CM— M1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和当年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PCMM、IT服务管理认证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组织自治区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安排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数据专线费可获得3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以上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三、营造有利于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环境
  (十)设立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利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国内外市场开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支撑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基地建设以及对服务外包中取得重大成绩的项目和个人进行奖励等。
  (十一)进一步放宽服务外包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丁商登记时,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方便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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