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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站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措施,落实要求,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各级采供血机构要认真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要求,设置和配备能够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岗位和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完善并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培训考核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要从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入手,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要素管理,围绕关键环节、关键流程和关键部位,完善质控方案,强化质控措施,确保人员、设备、环境、关键物料、检测方法、结果判定、数据分析、质控品、质控图符合标准要求。要切实做好实验室内部质量审核工作,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内审员队伍,确保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到位,从根本上实现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实验室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力度,严格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布局,并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要建立和使用血液检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血液检测全过程实行程序化管理,确保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

  三、加强监管,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作为依法执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各自的管理职责,认真梳理本地区、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结合前一个时期血液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通过对采供血机构的准入管理、执业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威慑作用,严格落实血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在4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对辖区内各级采供血机构,特别是血站实验室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我厅将在各地整改和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对血站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对实验室技术审核不合格的采供血机构,将依法注销其采供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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