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在试点城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
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本人和家庭负担。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人均每月2元给予补助。
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
自治区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
在我区的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
各高校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仍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以上财政补助标准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管理和服务
(六)组织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管理原则上参照各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组织参保上,由各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高校统一组织参与办理大学生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和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服务工作。
(七)基金管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各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自治区和各试点市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的管理以及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管理,按照自治区及各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降低就医成本,积极引导参保大学生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要充分利用各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对符合定点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各试点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对于大学生因寒暑假、因病休学、转学等原因,在离校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由各试点城市制定相应的异地就医和参保登记管理服务办法,切实保证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合理安排。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情确需到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仍按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