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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9]29号 2009年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3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区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我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自2008年12月1日起,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2009年3月底前将全区所有大学生纳入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二)基本原则。坚持大学生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属地政策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日常医疗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政策

  (三)参保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四)保障方式。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高校所在试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给予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大学生日常医疗(普通门诊)实行个人账户和同级财政补助相衔接的办法解决。其日常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账户资金解决,一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满足日常医疗的,仍按照各高校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并按原渠道管理。

  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试点城市建立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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