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取得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可以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
《交通行政执法证》是交通行政复议人员依法从事交通行政复议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复议人员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交通运输厅直属各部门及五市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由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交通行政执法证申领表》,并加盖本机关公章,报送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事宜。
(二)县(区)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交通行政执法证申领表》,并加盖上级机关公章,报送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办理《交通行政执法证》事宜。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直接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同时报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便审查。
第十条 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按照《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对取得交通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交通运输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制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交通行政复议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复议人员所持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厅定期对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情况应予记录,作为《交通行政执法证》年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取得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注销其资格,收回证书:
(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